(2015)南执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叶冬日与潘自雪、陈崇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叶冬日,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潘自雪,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荔浦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崇敏,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冬日与被执行人潘自雪、陈崇敏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自雪、陈崇敏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叶冬日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潘自雪、陈崇敏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自雪所有的闽ANM5**号小型汽车,并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查无该车下落,无法实施扣押;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7日裁定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但实际只冻结到几百元,此后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和7月14日两次查询,余额均未发生变动。本院又于2015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潘自雪、陈崇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二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