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苏立宏犯贪污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66号罪犯苏立宏,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锦凌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立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故意���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2013年9月25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2月3日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盘中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6月18日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盘中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27日经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盘中刑执字第001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苏立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苏立宏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立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立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