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耿广庆与耿绍光、耿志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广庆,耿绍光,耿志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耿广庆,被告耿绍光,被告耿志会,委托代理人臧思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广庆与被告耿绍光、耿志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广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绍光、耿志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广庆撤回对被告耿绍光、耿志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交纳4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玉纯审判员 李东亮审判员 赵景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