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知)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新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上联络,将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假冒的三星牌硒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分五次销售假冒的三星牌硒鼓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77,050元;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分二次销售假冒的三星牌硒鼓给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81,200元。2014年4月22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报案。同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德邦物流自提点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处调取涉案的三星牌硒鼓250个。同年4月29日,该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XXX号新大地电脑广场X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查获三星牌硒鼓28个。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扣押和调取的共计278个三星牌硒鼓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已将81,200元货款退还给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38,000元,并向本院缴纳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等,李某某的供述,游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妻子)的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证人马甲、吴甲、马乙、马丙的证言,马甲的进货记录,证人吴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明细,郭某的《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回单》,张某的《招商银行个人银行专业版转账汇款对账单》,上海美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授权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电脑主机一台等均予以没收。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蔓莉人民陪审员 朱建萍人民陪审员 蒋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珅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