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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8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邓红普与王国政、田芳兄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普,王国政,田芳兄,闵娟,周志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82-2号原告:邓红普,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侠林,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政,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田芳兄,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闵娟,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凌,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勇,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凌,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普与被告王国政、田芳兄、闵娟、周志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志勇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70万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70万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30万元)的产权产籍及其名下迷你小型轿车×××号的车户(保全价值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志勇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70万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70万元)、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30万元)的产权产籍;二、冻结被告周志勇名下迷你小型轿车×××号的车户(保全价值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