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松佳与沈洪平、姚小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松佳,沈洪平,姚小泉,姚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张松佳。委托代理人倪卫星、王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洪平。被执行人姚小泉。被执行人姚秋鑫。申请执行人张松佳与被执行人沈洪平、姚小泉、姚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87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70000元,尚有33878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4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