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阮廷灿、林斌与被执行人陈照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阮廷灿,林斌,陈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申请执行人阮廷灿。申请执行人林斌。被执行人陈照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阮廷灿、林斌与被执行人陈照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交付地块不明确等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目前,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霞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