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国昌与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昌,戴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孙国昌。被告戴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昌诉被告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国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桂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孙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