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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国昌与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昌,戴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孙国昌。被告戴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昌诉被告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国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桂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孙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