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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审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 与李冬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审字第00102号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梁恩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文庆,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申请人:李冬(丹东市振兴区东巷小渔屋业主),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谭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沙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