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斌与刘建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梁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查明,被告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泉山区群英村,不在本院辖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辖区,被告亦未到庭答辩,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某某审 判 员 蔡某某代理审判员 尹某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