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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道洪与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洪,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50-2号原告唐道洪,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6幢31-10。法定代表人王术平。本院受理原告唐道洪诉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尚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希来独任审理。2015年6月25日,因被告鑫尚装饰公司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由审判员丁希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思碧、易如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唐道洪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唐道洪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道洪诉被告重庆鑫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本院予以退还132.5元,由原告唐道洪负担。审 判 长  丁希来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