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训建。委托代理人:臧红春。被告:陈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