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从“新宇”(另案处理)处取得“百家乐”赌博网站帐号及密码,分拆帐号后提供给祝某、许某等人,以换取网络筹码的方式进行“百家乐”赌博,并在“新宇”处抽取1%的返点提成。至案发,被告人潘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祝某、许某、任某、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