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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77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姜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