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叶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14号罪犯叶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1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5年4月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00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被告人叶云的犯罪所得4571元予以追缴(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云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叶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自述犯罪所得4571元已在原审时当庭缴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有云阳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叶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