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焦维孝���贺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焦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焦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正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焦某某、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901元、该款截止2015年1月7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309793.8元及该款从2015年1月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执行费35490元。某公司对于被执行人焦某某名下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七区2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神木房权证锦界镇字第09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神国用2008第WG001279号)、及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二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神木房权证锦界镇字第091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神国用2009第WG001422号)的房产两套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焦某某、贺某某名下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焦某某、贺某某下落不明,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该抵押房产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启动评估、拍卖该抵押房产的���序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