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纪占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