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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水平、田院军、刘喜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宏成,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常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田院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喜则,男,汉族。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水平、田院军、刘喜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由常水平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利率按11.12‰计算;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田院军、刘喜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5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4050元由常水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常水平、田院军、刘喜则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