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鼎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胡才起与刘洪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起,刘洪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鼎初字第36号原告(反诉被告)胡才起。诉讼代理人王辉,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洪金。原告胡才起诉被告刘洪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刘洪金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才起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反诉原告)刘洪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才起诉称,2015年1月18日,自己妻子陈玉香在本队黑河湖滩放羊,羊只共有82只。当日中午,陈玉香发现自家的羊不见了,经四处寻找,发现被刘洪金赶走了,陈玉香就追上刘洪金,被告声称原告的羊吃了他家的草,要求原告赔偿饲草损失,并将羊赶到刘洪金的羊只圈舍。当晚,经多方协调,被告刘洪金才同意陈玉香数羊,当时在村主任、本组组长和刘洪金在场的情况下,数了只有79只,少了3只羊,后村监委会主任范生成打电话告知陈玉香,被告当时打死了1只羊,另外两只羊被告称没有见。次日,被告扣留原告的2只羊后,剩余的77只由原告赶回,后被告扣下的两只羊中产羔一只。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扣留原告的2只大羊和产下的1只羔羊;2、由被告赔偿原告打死的1只羊和无法找到的2只羊的损失3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反诉部分,反诉被告胡才起认为反诉原告刘洪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羊吃了那么多草,其损失无法认定,对其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刘洪金称,2015年1月18日14时左右,自己发现一群羊在吃自己家的草,一时冲动之下,不小心用木棍打死了一只羊,当时羊就在草堆上,自己在给村主任、本组组长、派出所都说了情况后,把羊赶到自己的羊场圈了一个多小时,期间无人来认领,于是,自己再次给村主任、队长把情况说过后,就把羊往自己家赶,途中,原告的妻子陈玉香追了上来,双方争吵了几句后,自己便将羊赶回家圈住。当日下午,陈玉香及其女儿和被告及其妻子冯全秀一起对羊只数量进行了清点,总共是79只,陈玉香说少了3只羊,但除了打死的那一只羊,其他的2只羊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就向村主任和村书记反映了情况。第二天派出所的人也来到现场,村上领导也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1月19日晚上,自己除扣下2只羊,剩余的77只羊让原告全部赶回。对原告主张的返还扣留的2只羊和1只羔羊,自己可以返还,原告主张赔偿3只羊的损失,自己只赔偿打死的1只,价值约500元,另外2只羊,因为原告都说不清楚共有多少只羊,不同意赔偿。同时,被告提起反诉,认为胡才起的妻子在放羊时,没有将羊只看管好,吃了自己的棉花杆及饲草,自己共转运了36亩地的棉花秸秆,大概被羊吃了28亩地的棉花秸秆。要求1、反诉被告胡才起赔偿棉花秸秆及人工转运损失5000元;2、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饲养120只羊因断草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元。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3时许,本诉原告的妻子陈玉香在放羊时,中途回家,其放牧的羊群无人看管,吃了本诉被告刘洪金的饲草,刘洪金发现后当场打死1只羊,毛重为53市斤,后将剩余羊只赶回自己家圈住,经村委会协调,当日下午,双方共同清点了被告圈在自己家的羊只数量,共计79只。次日,本诉被告扣留本诉原告的2只羊后,剩余的77只羊由本诉原告赶回。后本诉被告扣下的两只羊中,产下羊羔一只。经营盘村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1份、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四联单1联、本诉被告提供的证人王某某证言、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刘洪金、陈玉香笔录、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建议、调查刘某某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诉被告刘洪金在发现本诉原告的羊只吃了自家的草后,打死1只羊、扣留2只羊、后扣留的2只羊中产羔1只,其羔羊属于孳息,这4只羊的所有权均属本诉原告胡才起所有。作为本诉被告刘洪金,在事态发生后,本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采取过激的行为,损害侵占本诉原告的羊只,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给本诉原告胡才起造成了损失,本诉被告刘洪金的行为构成侵权,对此,本诉被告刘洪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扣留的胡才起的2只羊和孳息羔羊1只应当予以返还,对打死的1只羊,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航天镇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据显示,本诉被告打死的羊只经实际称重毛重为53市斤,考虑到标的物已不存在,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基层组织的建议,对本诉被告刘洪金打死的羊只损失认定为500元,较为合理,且在审理中本诉被告对其价值也未提出异议,本诉被告刘洪金应当予以赔偿。本诉原告胡才起认为本诉被告将羊赶回后少了两只,要求其赔偿两只羊的损失,本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其扣留羊只后并没有少2只羊,本诉原告虽主张丢失2只羊的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羊只总共数量为82只,同时结合查明的事实,在事发后,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时,本诉原告的妻子陈玉香也无法准确讲清自己总共有多少只羊,并且,在本诉被告将羊圈住后,双方也进行了现场清点,确认其羊只数量除打死的1只以外共圈住79只,其证据无法证实本诉原告胡才起总共有82只羊,所以,本诉原告认为本诉被告应该赔偿丢失2只羊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就反诉部分,由于反诉被告胡才起作为家畜的饲养人,对所放牧的羊只,由于疏忽、懈怠,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具有一定过失,其过失行为与反诉原告刘洪金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且胡才起对刘洪金的棉花秸秆遭受一定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反诉原告刘洪金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本次遭受的饲草已经灭失,其损失无法进行评估和区分,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就棉花秸秆饲草损失应兼顾公平原则予以处理较为妥当。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在事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掌握了现场状态和实际情况,本院调取的航天镇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据以及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反诉原、被告均无异议,应当予认定,结合营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本院调查情况,对反诉原告刘洪金的棉花秸秆数量以30亩计算,剔除平时棉花秸秆遭受的损失,其本次受到损害的棉花秸秆以15亩计算,人工收割费450元(15元*30亩)、人工转运费为780元,车辆运输费为375元(150元*2.5天),合计认定饲草价值1605元,考虑到饲草实际受损的时间及状况、饲草残值以及扣留羊只需要饲养等因素,反诉原告刘洪金的损失应酌情综合认定为800元,对此,反诉被告胡才起应予赔偿。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36亩地的全部棉花秸秆损失5000元,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120只羊因断草造成损失6000元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其120只羊的断草损失,且属间接损失,故无法支持。本诉、反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辩解观点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四、六项)、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刘洪金返还扣留本诉原告胡才起的三只羊(其中包括产下的羊羔1只),并赔偿打死胡才起一只羊的损失500元;二、反诉被告胡才起赔偿反诉原告刘洪金饲草等损失800元;三、驳回本诉原告胡才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刘洪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本诉100元,反诉费100元,合计200元,由胡才起承担100元,刘洪金承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善人民陪审员 李林福人民陪审员 李自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