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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贾某。被告郝某。原告贾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独任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都已成人。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大闹,事实家庭暴力,被告从不尽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为了孩子成长一直忍让,自己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实在忍受不了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四个孩子都已成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打工不回家,连孩子一顿饭也不给做,原告所述的全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有两男两女,现在都已成人,从2014年原告在外打工,为此双方发生怀疑对方有出轨现象,发生争吵,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平鲁区向阳堡乡郝小峰村委会证明双方于××××年正式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等证据在案为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男两女现全已某,婚后夫妻感情较为稳定,近一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打工有出轨行为,故夫妻双方发生争吵,为此原告离家出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虽未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叙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原告虽然在近期离家出走,但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有合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