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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杨×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693号原告杨×1,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2,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1诉被告杨×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1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1撤回对被告杨×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