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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廖响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响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响村,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棉洋镇流沙村。2009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响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响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7时度,被告人廖响村在五华县郭田镇郭田新街江某某的网吧一楼内,发现收银台抽屉内有一个钱包后,趁无人之机偷走,盗得受害人江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4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响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五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响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响村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响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晓宇审判员  李法宁审判员  周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清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