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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孙迪钢、沈静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迪钢,沈静静,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建华,杨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俞海克。委托代理人:苏文诚。委托代理人:邬旭丹。被执行人:孙迪钢。被执行人:沈静静。被执行人: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威。委托代理人:叶可峰。被执行人: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迪钢。被执行人: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建华。被执行人:杨爱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迪钢、沈静静、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弗特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建华、杨爱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的房产证号为20××47、20××11、2010004548、20××41、2010004520、20××45、2010004544、20××17、2010004539、20××46、2010004543、20××38、2010004551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0)第0114084、0114085、0114086、0114087、0114088、0114089、0114090、0114091、0114092、0114093、0114094、0114095、01140**项下房地产。二、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