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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赤岸镇深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杨元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诉讼代表人:朱恒山,系村民委员主任。被执行人义乌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朱国鸣,系股份××合作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深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深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39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