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玉秀与戈传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戈传品,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秀,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戈传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戈传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戈传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戈传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元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