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天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伟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胡金隆、张洪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天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伟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胡金隆,张洪波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都基忠职务:行长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庆云)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董事长被告:庆云天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胡金隆被告:山东伟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航被告:胡金隆,女,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张洪波,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天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伟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胡金隆、张洪波票据追索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1300万元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设备等等值资产(详见申请保全财产详单)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为3700184790104900xxxx内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