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金改花、高海林与高海林、高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改花,高海林、高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金改花。被告高海林、高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改花诉被告高海林、高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改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