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6日。监护人侯某甲,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7日。被告来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长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