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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献明与王小平、朱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献明,沈淑萍,朱民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郭献明,又名郭长江,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市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淑萍(曾用名王小平、王小萍),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育才幼儿园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朱民经(曾用名朱东坡)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献明诉被告沈淑萍、朱民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献明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献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