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田化尤,该办事处主任。被告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972号。法定代表人潘盛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诉被告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405.00元,减半收取6,202.50元,由原告鄂州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承担。审判长方向阳审判员刘春燕人民陪审员张春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胡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