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荣汉与潘国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汉,潘国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潘荣汉,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任焕宇,男,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财,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尚桂芹,女,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潘荣汉与被告潘国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荣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荣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荣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潘荣汉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