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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东马沟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410482198707201068。委托代理人肖接智,洛阳市涧西郑州路法律服务所。被告贠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东马沟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41031119820619601X。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团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