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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石绍臣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绍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绍臣。委托代理人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彬,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石绍臣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石绍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石绍臣与河北鑫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石绍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绍臣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绍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石绍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叶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