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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白牌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牛市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新朝,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被执行人邢台市白牌食品厂名下的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