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07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郝某。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