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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07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郝某。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