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12号4栋304号。法定代表人马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9.00元减半收取2,044.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