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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某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某,安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辩护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安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陈勇、被告人王某某、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7日期间,许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进行电信诈骗,从他人处购得“平安银行”客户信息,低价购进虚假的苹果智能TV终端、手机充值卡及3D眼镜,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和代为收款,并先后招聘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等人充当实施诈骗的话务员,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青赵公路6666弄285号内,冒充“平安银行”员工身份向福建省、四川省、河南省、陕西省等地被害人拨打电话,谎称“平安银行”有感恩回馈活动要向客户赠送礼包,并以可用礼包中的购物券折抵,只需支付人民币199元就能购买可免费上网的苹果智能TV终端1只,还可免费获取手机充值卡3张和3D眼镜1副为由,诱使韩某等多名被害人购买上述苹果智能TV终端,共计骗取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邵某参与诈骗数额35,815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数额39,396元;被告人安某参与诈骗数额10,247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邵某、安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朱某某、韩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某、程某的证言笔录,代收货款服务标准合同,淘宝COD运输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据此,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分别认定属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退出部分赃款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邵某、王某某、安某应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诫勉语:邵某、王某某、安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