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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沈增义与叶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增义,叶和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243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沈增义,务工。委托代理人:董斌,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和云,务工。委托代理人:朱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千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沈增义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叶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沈增义、反诉原告叶和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增义、叶和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沈增义、反诉原告叶和云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本诉原告沈增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反诉原告叶和云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