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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碧莲与郑清鸿、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碧莲,郑清鸿,钟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苏碧莲,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清鸿,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小燕,女,1981年5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并案执行被执行人郑清鸿、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郑清鸿住房公积金收入184573.66元,该款与另案申请执行人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苏碧莲分得18789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小燕住房公积金收入及提取了被执行人钟小燕工资收入每月800元。申请执行人苏碧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扣除已偿还部分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