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敏建与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敏建,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缪小玲,林知溪,卢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10-1号原告林敏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78号1号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林友亮。被告林友亮,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缪小玲,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知溪,男,汉族,1931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卢书明,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建诉被告福建省贝尔医药有限公司、林友亮、缪小玲、林知溪、卢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鼓民保字第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林知溪已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本院冻结的被告林知溪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白马南路天马新村3#302单元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知溪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白马南路天马新村3#302单元房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