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占勇与高修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勇,高修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刘占勇。委托代理人刘学伟。被告高修增。原告刘占勇与被告高修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学伟,被告高修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勇诉称:2011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被告当场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高修增辩称:我应该不欠原告的钱。我原先有个厂子,出水泥砖。原告跟我说上个项目,出耐火砖。原告和我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原告说出资20万元,不够的话再一人出一半。结果他投了五、六万,我没投钱,投的是我早就有的设备。一万元怎么回事呢?耐火砖生产出来一部分后,需要买玻璃钢,钱应该是原告出。原告定的玻璃钢是9000元,我从原告那里拿了一万元,给他打了个手续,给人家结了账。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刘占永10000元整,借款人高修增,2011年10月4日。原告当庭陈述:一万元借款与被告所说的耐火砖无关。是被告原来欠别人的钱,债主来找被告要账,被告没带着钱,原告拿出一万元借给被告,被告还了账。如果说合伙的账,打什么欠条呢?用不着打欠条。被告质证意见:借据是我写的。但是一万元不是借款,只是借支、借用。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对证据的分析,审判员认为:被告对借据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应认定其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主张一万元是原、被告合伙内部的账目,被告对此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从本案借据的形式和文字内容上看,应认定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正常借款行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被告高修增向原告刘占勇借款10000元。该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高修增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高修增所写借据证实,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修增偿还原告刘占勇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修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