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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房国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房国存,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房国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房国存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城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599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迟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