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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郑银全与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全,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420号原告郑银全,男,1969年5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梁平,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号:500112300035574),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6号碧海龙庭1幢10-6。负责人章强。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号:511300000008365),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兴乡新街21号。法定代表人涂军。原告郑银全诉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银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银全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