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鲜宝、陈秋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鲜宝,陈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曾鲜宝,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秋香(系曾鲜宝之妻),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曾鲜宝、陈秋香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依据(2015)荔执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曾鲜宝、陈秋香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65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