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第0271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武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长 魏邦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