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被执行人张某甲,女,30岁,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