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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被执行人张某甲,女,30岁,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