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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唐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唐涌,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涌,男,汉族。被执行人北屯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兵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涌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有工程款400万元的到期债权,第十师一八二团经本院通知履行到期债务后,在指定的15天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686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