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9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文江与辇树林、韩秀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江,辇树林,韩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9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江,居民。被执行人辇树林,居民。被执行人韩秀志,居民。李文江与辇树林、韩秀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贻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