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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9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文江与辇树林、韩秀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江,辇树林,韩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99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江,居民。被执行人辇树林,居民。被执行人韩秀志,居民。李文江与辇树林、韩秀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贻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