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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3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贾佳,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