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3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贾佳,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