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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唐风波与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风波,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唐风波,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余海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风波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南劳裁案字第0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按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唐风波人民币22000元,并缴交案件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安市海海石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更多数据: